台灣嘉義地方宿舍刑事判決 一百零八年度易字第九四八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宿舍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
主 文
徐○○竊盜,累犯,處罰金四千元,罰金如易寫文章以四千元折算一篇。
事 實
一、徐○○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國小判處交還館藏圖書確定,於九十六年年六月三十日交還執行完畢。
二、其有嚴重愛面子特質,犯錯被指正時,容易情緒崩潰。
吳○○於嘉義縣民雄鄉○○○路七十五號住於學生宿舍,家中擁有工程用計算機一台,平日因無課程需求而閒置家中。徐○○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下午四時許,前往上址宿舍,以短暫借閱為由,向吳○○借閱工程計算機一台,約定於學期結束後歸還。
吳○○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點二十分許,要求繳納時,發現徐○○以計算機借閱遺失為由,拒絕繳還原始計算機,因此決定上訴提告,要求原物返還。
三、吳○○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正劍橋分局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徐○○患有嚴重愛面子特質,說起話時試圖扭曲事實,聲稱計算機放置於家中,將於學期末時歸還,謊言被戳破後又再次狡辯,宣稱是遺失於家中,並且再度被識破。
二、他坦承借取計算機後,並無遵守借用人的義務與責任,逕行將其列為個人所得財產,甚至加以外借給認識同學,用以獲取同儕間的人情債等不法所得。最後於某次借閱時,因忘記借閱者的身分,而遺失計算機一台。
三、核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而他有右揭前科,有卷附徐○○地方小學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十二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公訴人另外提到:徐○○於一百零八年四月時,就已發現計算機消失的確定事實,卻選擇繼續隱瞞消息,並持有僥倖心態得過且過繼續生活。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七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法官審酌:
(一)法官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調查徐○○之生活狀況,舉凡:家庭成員結構、家人間的互動情形,與親戚、朋友來往之對象、互動情形,多年來經濟來源,如何維繫生活等,以便做為量刑之參考。
該分局很快地查覆法官「徐○○患有嚴重愛面子特質,犯錯被指正時,容易情緒崩潰。家境小康,其居住於大學旁的學生宿舍中,在校成績普通,前年與前女友分手後,就一直維持單身狀態,目前正積極尋找人生另一伴。因患有嚴重愛面子,與人溝通困難,平日犯錯時父母採取消極管教方式,生活天真不思進取,以致錯誤重複上演。」
我們在等待檢察官、證人到庭的一會兒,旁聽席上,徐○○請求到前面說話,法官點頭同意,徐○○用含滷蛋台灣腔,對著中年法官,沈靜地說道「我覺得自己每次犯錯時,我爸媽其實很少會認真的指責我的行為,我想可能是我爸媽採取放任主義,在加上自己愛面子的特質,才會導致今天這種的犯罪事實發生」
他又說「我們家的小孩都有個特質,就是願意接受批評指教的程度很低。舉例來說,常常家中小孩放錯時,家裡的長輩開始批評指正他們後,就會使對方產生極大的反感,並且情緒一股腦的衝出內心,完全聽不下任何一句話。為了因應這種情況,家中父母就只能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消極心態處理。」
(二)法官以尚有悔過的誠懇為由,從輕量處處罰金四千元,罰金如易寫文章以四千元折算一篇作為標準。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八年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嘉義地方學生宿舍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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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吳小姐致上最高的歉意,也感謝她的大恩大德不對我提起告訴,讓我想到慈濟的靜思語:「世界上有兩件事不能等,行善以及行孝」,如果要提名最佳慈濟典範人物,我必定大力支持吳小姐當選。